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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时间: 2017-07-08 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内部审计工作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厅机关本级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

第三条 厅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厅机关本级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任期内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各种形式的专题审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内容

第四条 厅审计监督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采取日常审计与定期审计、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厅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决算编报情况;

(二)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情况;
(四)经济效益和绩效管理情况;

(五)固定资产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和基建支出情况;

(七)厅管干部离任审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厅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要向审计监督处报送财务工作计划、预(决)算、各类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一)年度预算批复后10日内,厅规划财务处需将预算送审计监督处备案;

(二)各独立核算单位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上季度各项收入支出报表,在年终决算报表结束后20日内报送年度决算报表;

(三)各独立核算单位在收到部门预算之外的经费拨款时,在7日内向审计监督处报送该项资金的申请、批复、资金拨付及使用计划进行备案;

(四)通过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各独立核算单位在向财政报送资金使用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同时,报审计监督处备案;

(五)年度结束30日内,报送本处室、单位上年度财务工作情况报告;

(六)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报审计监督处备案;

(七)在收到检查通知书或者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单位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及时通报审计监督处;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审计计划和程序

第七条 厅审计监督处开展内部审计,每两年对被审单位进行一次全覆盖。每年审计数量不少于总数的60%。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离任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厅人事处委托实施离任审计。

第八条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由审计监督处每年初根据厅年度工作安排进行初拟,征求各分管厅领导和驻厅纪检组意见后,报主管厅领导和厅长审定,或经厅长办公会(党组会)审定。

第九条 根据审定后的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督处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成立审计项目组,明确工作任务和人员分工,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实施内部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监督处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时间、范围和方式方法(特殊或保密事项可不通知)。属财务集中核算单位的,同时向厅财务管理中心送达书面审计通知。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 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诉,审计监督处在1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诉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监督处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申诉,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审计报告作整理、修改,最终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厅领导和厅长审阅。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监督处要向厅长办公会(党组会)报告审计情况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针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问题,审计监督处下达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监督处书面报告整改方案。

第十五条 对办理完结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审计资料,并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监督处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业务规范;

(二)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厅长办公会(党组会)审定。

(三)根据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建议;

(四)配合厅纪检监察机构实施专题审计;

(五)配合审计机关对人社系统开展的各项审计工作;

(六) 指导各地人社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七)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参加机关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调查和记录;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对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向个人或单位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没有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持人员结构合理配备。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廉洁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第五章 审计结果和使用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监督处备案两份,用于制作审计档案、文书档案和跟踪整改;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规划财务处各一份,用于审计整改和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处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后续审计,并适时将整改情况在厅内部进行审计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官网认证】@。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年度评先选优、领导干部提拔使用和财务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厅党组汇报,并将审计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审计法和本办法规定,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按时报送、备案资料,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 1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