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社保局、省医保局: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畅通工作渠道,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省人社厅制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0日
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全面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加强要情分析和预测,及时制定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建立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第二条 要情是指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稽核、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有关部门移送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贪污、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和案件。
第三条 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要情,按要求上报的制度。
第四条 要情报告制度包括:要情报告、要情统计表、结案报告、要情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要情报告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条 要情分为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
(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要情报告的程序及时限:
(一)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的要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以《要情报告》(见附件1)形式报送同级人社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要情汇总,以《要情统计表》(见附件2)形式报送同级人社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无要情发生也要填报《要情统计表》。
(二)县(市、区)级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发现的要情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要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以《要情报告》形式报送上级人社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要情汇总,以《要情统计表》形式报送上级人社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无要情发生也要填报《要情统计表》。
(三)市(州)级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发现的要情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要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以《要情报告》形式上报省人社厅审计监督局。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要情汇总,以《要情统计表》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审计监督局。无要情发生也要填报要情统计表。
(四)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过程中发现的要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以《要情报告》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审计监督局。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上季度要情汇总,以《要情统计表》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审计监督局。无要情发生也要填报要情统计表。
(五)重大要情应在报上一级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的同时,报送省人社厅审计监督局。
(六)省人社厅审计监督局应在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汇总全省要情报送人社部基金监管局。
第八条 要情报告内容包括:
(一)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
(二)要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要情的基本情况;
(四)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九条 要情报告在正式书面报告送达之前,可通过传真等方式传送。
第十条 各类要情的结案报告(见附件3)应当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结案报告根据要情类别按第七条要求分别书面报送。
第十一条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案情;
(二)基金处理情况;
(三)责任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四)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五)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十二条 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和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人社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要情发生地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决定人的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时向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报送要情的,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向省人社厅监督局发送请求督办函(见附件4)。省人社厅审计监督局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相关情况,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督办。
(二)对已知发生要情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由上级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办法》(吉人社办字﹝2016﹞55号)启动约谈程序,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发现要情但隐瞒不报、不如实上报或拖延不报的,及发生要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人社部门形象,仍不处理的,由上级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吉人社办字﹝2016﹞56号)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要情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规定》(吉人社办字﹝2015﹞22号)执行,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附件:1.要情报告(模板)
2.要情统计表
3.结案报告(模板)
4.请求督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