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 人事仲裁受理范围。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特别提示:
1、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事仲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人事仲裁。
2、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留守处因无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主体。
3、涉及改制企业在处理职工安置等问题,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予受理。
4、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范围。
5、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仲裁管辖范围。
1、本仲裁委管辖范围是在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2、吉林市城区内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吉林市城区内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
4、其他应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单位)请到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申请劳动仲裁手续。
申请仲裁须提供如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详见仲裁申请书样式)
2、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登记情况查询打印资料。到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并加盖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4、授权委托书。如系公民代理,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手续,及司法局开具的公民代理手续。如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服务所函,代理手续。
5、相关证据及证据目录:如劳动合同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辞职、辞退等解除人事关系的书面证明、工资条、工作证、工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