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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0-04-28 14:01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巩固“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9] 30号),对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应当在事前、事中、事后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原则。

(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1.依据信息: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变更、撤销的有关规定等。

2.主体信息:名称、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权力来源、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岗位职责、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3.程序信息:行政执法程序及流程图,受理机构、条件,执法时限。

4.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投诉电话,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5.检查信息: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查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6.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7.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流程图。

8.现场检查 执法规范用语示范 。

9.接待窗口设置标识,明确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举报电话,提供材料示范文本、网络下载方式。

10.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1.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公示:主动出示国家、省统一颁发并经市司法局备案的执法证件,出示执法文书,按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识,使用规范用语。

2.执法信息公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依据、事实、理由等内容。

3.当事人权利公示: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权利,救济途径、法定时限等内容。

4.当事人义务公示:告知当事人依法配合执法的法定义务。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三)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1.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结果应在7日内公示,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按相关规定时限公示。信息应包含执法单位、执法对象、执法方式、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日期等信息。

2.事后不予公示情形:当事人未成年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能妨碍案件调查处理的。

四)公示管理。

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外公示信息,执法机构应依据三定方案及执法委托内容,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要求,按规定程序报送、变更、撤销行政执法信息。

法规处统一接收局机关涉法文书,负责重对大执法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全面实施执法全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应当按规定进行全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一)文字记录。

1.行政执法开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2.文书格式应符合人社部相关规定要求,无专门规定的按照司法部规定执行。记录应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二)音像记录。

1.行政执法机构应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音像记录范围、重点、标准、程序及规范用语。

2.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记录重点、间断恢复等要素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3.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4.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因异地执法等原因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指定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24小时内予以储存。

5.行政执法主体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依法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三)记录管理。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记录设施、设备、资料等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归档、存储、存放、备份、管理等工作。

明确执法要素记录不完整,和现存资料损毁、遗失、删改,以及擅自剪接、复制、对外提供信息等行为的责任。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正调查案件信息的, 依法进行处理

三、全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核 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一)审核范围。

1.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等行政执法决定。

3.经过听证程序,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审核内容。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2.执法主体合法性、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执法是否超载权限、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公示、记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审核材料。

1.案件基本情况。

2.相关证据。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4.经过听证的提交听证笔录。

5.经过评估鉴定测算的提交相应报告。

6.材料目录及说明。

7.其他应当由执法机构提供的材料。

四)审核管理。

l.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2.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行政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法律适用、执法资格、程序、事实、证据等合法性负责。

4.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5.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6.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 当回避。

四、落实实施方案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借鉴其他地区部门的先进作法,结合本意见和工作实际,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贯彻实施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二)不断加强政务服务事项、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市人社局网站、互联网+监管、国家企业作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市双公示、信用中国、司法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系统、人社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系统、吉林省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管理系统、吉林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系统等网络信息的统一填报工作。加强办公区域、执法区域内的信息公示工作。

(三)凡业务范围包含自由裁量权的执法机构,应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实施细则,于今年9月底前向市司法局备案,否则将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同时每年需结合三项制度实施情况,上报行政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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