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官网认证】@
法定代表人:
地址:吉林市松江路65号
受委托组织:吉林市劳动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 俊
地址:吉林市南京街105号
一、委托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二、委托事项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三版)〉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12号)明确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公示、信息修正工作。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公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4月20日修订);
1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修订);
13.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公布);
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
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公布);
1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公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公布);
18.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
1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公布);20.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公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2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2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2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2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7日修订);
27.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年12月1日公布);28.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公布);
29.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公布);
3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公布);
3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公布);
3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公布);
3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公布);
3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3月13日修订);
35.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
36.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8日公布);37.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订);38.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6月29日印发);
3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任务
落实省人社厅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实施市委、市政府行政执法规范,接受委托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基本原则,不断强化行政执法机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及时跟进业务相关最新法律法规授权,熟练运用现代技术执法手段,持续提高数字行政执法能力。
1.明确执法理念。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行政工作来源于法律法规具体授权,执法的组织和法律本质是服务。树立普法是执法重要组成部分理念,加大日常普法比重,有效促使相对人明晰相关法规的社会作用,自身义务和违法成本。尊重相对主体同时严格执行法定依据、程序、方式、裁量、责任、监管等规范,使执法行为应起到教育、预防、保障作用。坚持严格、公平、公正工作标准,突出重点领域和社会关注点执法保障作用,实现行政执法一次改正一个、警示一线、教育一面的良好社会效应。
2.确定执法清单。依据授权法梳理行政检查、处罚、强制等执法事项,执行人社部行政检查目录。对照执法清单健全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标准目录,统一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依据、主体、对象、程序、公示等要素,对接国家执法清单实施目录化执法。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吉人社联字〔2010〕4号),借鉴典型案例,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依据《立法法》规定,融合教育、劝导、约谈、通报等工作方式,形成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统一规范,进一步明确裁量基准。进一步梳理执法文书,统一格式规范管理。
3.落实执法制度。遵循行政检查主体、执法人员名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意见实施检查,加强抽查信息公示和运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落实执法力量下沉“吹哨人”制度,遵循管辖范围委托执法,执法事项下沉坚持由省级机关决定。充实行政执法安全要素,及时消除生产和劳动安全隐患。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规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公示,依法修复执法信息,依法实施信用管理。全程记录行政执法过程,规范文字、音像等载体管理制度,保证行政执法可全面追溯。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严格执法监督,优化考核机制,杜绝立案推诿、应移不移、过期不结、选择执法、过罚怠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现象。
4.严肃日常执法。做好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市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机构、社会保险缴纳、妇女儿童老年人劳动权益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要进行全面调查,规范取证程序,做到不漏主体、不落事项、不丢证据。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免予减轻处罚的,要进行约谈教育引导自觉守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及时立案、启动预警或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行为、后果发生。根据调查应当处罚的,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罚,依法纳入信用管理,有效实施联合惩戒。用好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通报批评等工作执法方式,非强制性手段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最减少对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规范送达程序,充分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申请回避等权利。注重逐步提高数字执法能力,不断提高综合效率。
5.扎实重点执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分别编制项目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主体,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保证金、保函、施工合同、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劳资专员、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发放周期、发放方式、工资确认监督核定等应履行义务目录,将责任明确到具体单位和负责人,并与行政处罚依据相对应。针对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义务责任目录,分别完善检查方式、调查手段、完善措施等执法工作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深入调查研究,促进传统劳动监察工作方式与农民工欠薪预防机制有效衔接,合理采用补偿金、赔偿金、罚金、滞纳金等行政措施,丰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执法手段。
6.协同部门执法。适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建筑领域协同执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组织在执法过程中的任务清单,以适当方式组织学习明确。依法明确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责任,严格新建项目信用信息、保证金、保函、实名制、专用账户等开工要素审核,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协调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开户银行、街道社区构建欠薪预警网,对因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账户等发生异常的预警信息,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对不适合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约谈,视情况加大巡查频次加强巡查力度,组织综合调研学分制管理模式。协调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实施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规定范围的全部项目管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畅通依法调查相对人财产信息渠道。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协同,形成界限清晰,互为补充工作方式。探索实施符合条件的以支付令的方式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畅通执法中财产保全流程,顺畅强制执行渠道。做好“两法”衔接,符合条件案件及时移送。在统一组织下,依法参加不同区域、领域协同执法。
三、委托范围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地管辖原则,依据三定方案,严格实施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实施谁执法谁普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受委托组织应提前30日向委托机关提交执法人员、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详实报告期间行政执法工作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同时提出行政执法委托申请。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报送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 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