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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时间: 2018-03-02 14:07

吉市人社联发〔2014〕2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卫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卫联发[2014]21号)和省人社厅《关于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8号)精神,统一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6万元。 

  二、统一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400元、800元、1100元。 

  三、住院医疗费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不分段,1元-160000元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1元-60000元报销70%,60001元-160000元报销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1元-30000元报销55%,30001元-60000元报销60%,60001元-160000元报65%。具体费用分段和报销比例见附表。 

  四、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10%。 

  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依照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报销。其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降低比例部分不计入医保其他支付范围。 

  六、城镇居民按年度参保缴费,缴费满1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居民参保后应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保费的,在一个月以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个人欠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1个月以上的,从补足个人欠费之日起1个月以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欠费6个月以上的,视同新参保人员,其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自重新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省统一要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当年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9600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基金给予分段报销:0—1万元(含1万元)报50%,1—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增加1%;5—10万元(含10万元)报65%;10-30万元报80%。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加新农合目录一并执行。大病保险补偿按自然年度执行,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应在12月31日结清当年医疗费用。 

  吉林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经办和管理,参保患者在全市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享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 

  附件:居民住院政策标准调整明细表 


 

附件:

 

居民住院政策标准调整明细表

个人自付起付标准

定点医疗

机构级别

医疗费用分段

1-16万元)

报销

比例

备注说明

400

一级

及以下

1—160000

85%

1.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依照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报销。其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降低比例部分不计入医保其他支付范围。

2.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比例统一为10%

800

二级

1—60000

70%

60001—160000

75%

1100

三级

1—30000

55%

30001—60000

60%

60001—160000

65%